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8年06月21日   字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的基本场所;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的重要教学资源。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的基本场所;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的重要教学资源。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技术咨询和校企技术合作,为河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院办学定位、学科建设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人员队伍培养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加强实验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使之进一步规范化。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与充实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实验室力求实验课程单独设课,使实验教学更加科学化。同时,鼓励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巩固课堂知识,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

第六条 实验室要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实验条件和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 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到帐、物、卡相符。同时,仪器设备要有完整的使用记录。注意做好实验室环境的优化工作,做到实验台、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安全整洁。

第八条 实验室的日常维修工作,由各系(中心)实验室负责人联系相关部门及时维修。每学期放假前,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假期期间实验室维修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目前,学院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承担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不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室。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有明确的实验教学任务和较高的利用率,或饱满的科研、校企技术合作任务。

有适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专业发展、课程设置、学生人数、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其中,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纳入学院建设经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人员结构以及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业务培训等要纳入学院人事、师资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应积极支持各系(中心)同社会、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共同筹建开放性实验室或公共实验室。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实验室进行管理;各系(中心)要明确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负责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

按照学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实验室工作。

组织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建设、监督等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学年购买预算。

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调拨、报失(损)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的要求,负责对学院相关部门提供的实验室建设信息进行审核、分类、统计和汇总工作,形成“实验室信息统计报表”定期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协助保卫处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材料、设备资产、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要适时组织校际间实验室工作交流,开阔实验室工作人员视野,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人、财、物是学院的重要资源,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整。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院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上、业务上和生活上及培养提高等方面,应与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系(中心)实验室主任由系(中心)主任任命,并报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教学研究工作,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和任命,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学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大事,各系(中心)领导和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防范、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要根据本系(中心)实验室情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管理好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清楚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要根据河北省劳动局、公安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起重设备、机械加工、通信等特种设备和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系(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执行。

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程序,合理安排学院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杜绝未经批准对实验室进行改、拆、挖和隔等现象发生。规范施工审批、验收程序,以及维护学院实验室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获得学院批准后,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建设、改造工程。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应在不破坏房屋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建设、改造报批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经费应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预算获得批准后,学院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 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原则上不予批准。如因专业建设、新生扩招、科研、校企产学研项目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计划外建设、改造实验室,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所需资金从实验室建设、改造经费中列支。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使用单位须向学院另行申请经费。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使用单位须指派工程负责人,负责与组织施工单位联系,保证按期开工和交工,并负责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和检查以及解答施工人员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如原设计方案确有瑕疵,在不造成浪费并不突破工程预算的前提下,使用单位可作局部调整。因调整设计方案而不能按期完工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如果原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疏漏,必须做出较大改动,且需要追加工程预算,则设计方案必须重新论证,并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在此期间,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确保所使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学院工程发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和资产处,根据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等资料参与验收,验收内容除外观质量外,还应包括使用材料的品牌、规格和型号,其中电气安装必须注明线槽内所铺设电线的数量及规格等。

第五章工程结算与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工程通过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本着求实负责的原则尽快作出工程结算。学院在结算工程款时应至少预留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学院工程发包方与施工单位交涉,及时返修或返工,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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