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8年06月21日   字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财产的管理,维护学院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教职员工及学生爱护学院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爱护学院财产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财产的管理,维护学院仪器设备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教职员工及学生爱护学院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爱护学院财产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严谨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被盗。

第三条 由于使用不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利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均应赔偿。在处理上,要根据具体情节,物品性质、本人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以及损失物品价值的大小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当事人赔偿物品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遵守制度,坚持原则,爱护仪器设备和器材,在突发事件中保护和抢救生命财产,同损坏、浪费和盗窃仪器设备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拆装或改装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指导教师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5.保管、使用人员在搬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或账目混乱而造成的损失;

6.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或挪做私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

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听从教师指导或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的损坏;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易坏、易碎的低值易耗品损坏;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深刻;

4.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负责修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仪器设备,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因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发生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九条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因领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有关领导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十条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的,应根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主次,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凡私自处置仪器设备者,如: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变卖、出租、外借等,除责令当事人收回外,还要没收其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如有违法行为,学院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和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学院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赔偿费的计算

第十三条 由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仪器设备损失的价值及赔偿费缴纳期限。具体原则如下:

1.损坏、丢失或被盗使用不到一年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

2.对于损坏、丢失或被盗家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录像机、电风扇、吹风机、万用表、秒表、计算器、计算机、电炉、抽湿机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要按原值或目前市值严格计价赔偿。

3.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5.损坏修复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6.损坏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后计算损失价值;丢失或被盗的仪器设备,应合理折旧并加上残值后计算损失价值或根据仪器设备性能,按照市值赔偿。

仪器设备的残值一般按原价的4%计算。

7.仪器设备使用参考年限:

⑴仪器、仪表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其中电子测量仪器、通信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

⑵电子设备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其中计算机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

⑶机电、机械、工具、量具和器皿等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

8.仪器设备年折旧金额计算方法:

年折旧金额=(买入价-残值)÷使用年限

9.超出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原则上按残值赔偿;

赔偿金数额较大,当事人又无经济赔偿能力,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核实后,经院长批准,可酌情赔偿。

第四章赔偿费的收缴与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根据赔偿原则计算赔偿金额,确定后填写《河北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附件2),经资产处认定后,到财务处缴纳赔偿费。

第十五条 赔偿费一般应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时,责任人可申请分期偿还。赔偿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缴,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负责催缴,财务处负责收款,资产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偿还情况。如教工无故逾期不交者,资产处可建议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学生无故逾期不交者,资产处可建议学生处按照《学生守则》中损坏公私财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赔偿费用于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或升级,不得挪做他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赔偿费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丢失或被盗,注销实物帐按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实验、实训教学范围内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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